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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落实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的通知

日期:2019-11-13

一、坚决执行公告要求 ,,,,,,,,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

       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》精神 ,,,,,,,,进一步推动消防行业“放管服” ,,,,,,,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,,,,,,,,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所作出的重大决策。。。。 。。我中心及指定检验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 ,,,,,,,,深刻体会此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,,,,,,,,严格履行公告决定 ,,,,,,,,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。。。。 。。

    二、有关工作安排

     1、自即日起 ,,,,,,,,我中心不再受理消防水带、喷水灭火产品、消防车、灭火剂、建筑耐火构件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、消防装备产品、火灾防护产品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、消防通信产品和部分火灾报警产品(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)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 ,,,,,,,,统一注销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,,,,,,,,中止正在认证过程中的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。。。。 。。

    2、各指定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 ,,,,,,,,不再出具涉及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报告。。。。 。。对于尚未完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工作 ,,,,,,,,相关检验机构应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 ,,,,,,,,主动联系认证委托人 ,,,,,,,,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,,,,,,,,妥善处理。。。。 。。

    3、为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的合法权益及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,,,,,,,,近日内 ,,,,,,,,我中心将发布相关工作措施及通知。。。。 。。

    4、各有关单位在改革期间遇到的具体问题 ,,,,,,,,可通过在“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”中留言、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,,,,,,,,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解释、解决。。。。 。。    

服务部门: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

服务电话:010-87276298、010-67283071、010-87279101

 

附件: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(2019年第36号)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7月30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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